“個人會破產”!
7月16日,國家發改委發佈《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》,明確推進國有“僵屍企業”破產退出。同時,還將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,重點解决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。
過去,絕大多數人的“破產”概念是企業通過合法清算“擺脫”苦難之海的法律行為。至於個人,目前國內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對其進行規範。個人不經商或者投資虧損的,應當承擔無限責任。他或她要麼成為“老流氓”,躲到別處,要麼“還他或她兒子的債”,這似乎是沒完沒了的。
囙此,在專家學者看來,我國破產法實際上只是“破產法的一半”,因為它只涉及企業破產,而沒有提及自然人破產。
在2018年全國兩會上,全國政協委員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唐衛健提議製定個人破產法。他認為,必須適應破產法的發展規律,擴大破產法的適用範圍,建立個人破產制度。由於個人破產法的缺失,個人在陷入債務困境時難以享受破產法帶來的法律保護“紅利”,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免除其債務。破產法具有清算功能和保護功能。
“人們打電話來,我接。”。現在答案來了!
那麼什麼是“個人破產”?有關法律專家解釋說,“自然人作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,法院應當依法宣告破產,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分配或者債務調整,免除其債務,確定程式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破產。”
所以,如果你不還債,你就會變成一個“老流氓”。如果你申請“個人破產”,從那時起你將“安全”,仍然“自由”?
顯然不是!當你申請個人破產時,法院將清算你的個人財產,留給你必要的生活費,所有其他財產將用於償還債務。如果還不够,就設定一個時間限制。在此期間,除基本生活費外,你所有的錢都應該用來還債和限制高消費。過了最後期限,不管你還不還債,你都是“回歸自由”,但要記住!這項豁免制度將附加嚴格的條件。
囙此,“個人破產”並非易事。當法院宣佈你“個人破產”時,後果將非常嚴重!如果當事人存在抽逃資產、欺騙債權人、損害債權利益等欺詐行為,不免除責任,甚至不負責任;同時,並非所有債務都可以免除責任。
在中國香港,個人破產後,你的房子最多只能住12個月。到期時,需要委託人拍賣以償還債務。在破產的四五年裏,你不可能有高消費。這些年賺來的錢,除了必要的生活費,其餘的債務都需要償還。如信用證金額超過100港元,你必須通知對方你已破產。
在澳大利亞,如果你宣佈破產,你所有的金融和資產控制權都會被移交,甚至你的房子也會被拍賣,你只有在得到受託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出國等。
前段時間,杭州一場轟動一時的房屋拍賣會引發了“個人破產”的聯想。一比特曾經遊蕩股市、被譽為杭州“股神”的女士,為孩子買了兩套杭州頂級豪宅。在2016年和2017年,當股市急轉直下時,這位女士投資的股票遭受了損失,她的財富大大减少。另外,女士借出的錢也收不回來。巨額擔保直接拖累了她。用她的話說,“她沒有機會翻身……”。
或許,這可以看作是水務一審“個人破產”的典型案例。當然,我們應該看到,“個人破產”的唯一好處是免除部分債務,你還有機會“捲土重來”!否則,按照現時“老來”的情况,如果你欠了很多錢,那麼你的生活中就永遠不會想“翻身鹹魚”!
回想起來,一比特曾經是浙江省實力派企業家的民營企業家,因為深陷“水到渠成”的偽科學工程而負債累累,一夜之間幾乎消失殆盡!
我相信,我國個人破產法出臺後,這樣可悲的案件會少一些!